銷售、行銷等領域的全球b2b產業平台 第 會計服務 5 條第 公司登記 2 款禁止違反專業謹慎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會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就產品而言,它顯著扭曲或可能扭曲產品所接觸到的普通消費者或接收者的經濟行為,或者——如果商業行為針對某個消費者群體——普通成員的經濟行為團體的。 由於年齡的原因,老年消費者可能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激進的上門銷售方式可能不會影響一般消費者,但可能會嚇到某些消費者群體,尤其是老年人,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暴力銷售方式的影響。 追債活動應被視為售後商業行為,因為追債活動與產品的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 沒有客觀理由根據交易者是否透過專業機構外包收債來區分評估。 然而,如果添加新元素後封裝的價格上漲,或者其品質或成分變差,則新元素不能被標記為「免費」。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此外,歐盟《營養與健康宣言條例》(250) 規定了在與食品相關的商業傳播中使用營養和健康聲明的詳細規則,無論是在食品標籤、包裝或廣告中。 稅務策劃 台北的會計師 第二類做法涉及本身並不違法,但只能在某些情況下和/或受到某些限制的情況下合法行銷和銷售的產品或服務。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性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容易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公司登記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有關商品基本屬性的資訊已經可以在其外觀、包裝或標籤中看到,消費者在銷售時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在商店或線上頁面上的產品描述標籤上提供附加信息,以識別基本屬性。 購買邀請中缺乏第 7 條第 (4) 款要求的消費者信息,如果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根據第 6(1)(d) 設立公司 條和第 7(4)(c) 台北會計師 條,費用和成本的列報和計算必須包括消費者產生的所有成本,例如代理或中介費用或透支成本,具體說明相關服務費用。 此外,費用和收費的列報和計算必須清楚地反映給定的低利率和/或費用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 國家法院已下令一家航空公司向一名必須為沒有單獨機票的隨身行李支付費用的乘客退款,並要求該航空公司從其條款和條件中刪除該條款。 航空公司只允許在前一個座位下放得下的小件行李進入機艙,但對於重量不超過 10 公斤的大件行李,您必須支付行李費或購買優先登機卡。 法院認為,關於手提行李的規定造成了雙方合約關係的嚴重不平等,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408)。 度假屋賣家未能在價格中包含強制性費用,例如清潔費、旅遊稅和其他預訂服務費。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和欺騙性遺漏 (397)。 包括企業對消費者中介機構在內的貿易商必須確保門票價格從一開始、從廣告階段到整個預訂過程都是透明的。 除了歐盟消費者保護規則外,還有歐盟競爭規則來防止市場失衡。 根據平台的特定業務模式,不同的要素可能與消費者相關,例如平台報價的覆蓋範圍(例如,賣家的行業、類型和數量)、資訊更新的頻率(尤其是有關價格的資訊)。 可用性)、在平台上運營的供應商如何選擇以及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話如何驗證其可靠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會誘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規定的禁止。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追債行為列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涵蓋的售後商業行為,並對追債機構處以罰款,因為該機構誤導債務人消費者,了解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的不利後果的程度和嚴重性。 收債機構也未能正確告知客戶債務的確切合約依據,並給他們帶來了不允許的心理壓力(131)。 Dyson v BSH (24) 案的判決強調了與特定部門歐盟文書的資訊義務的相互作用。 該案件涉及吸塵器的標籤,以及缺乏關於測試條件的具體資訊(相關行業特定規則沒有要求)(25)是否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公司登記 法院確認,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特定部門立法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能源標籤不需要的資訊不能被視為“相關資訊”。 即使是電子郵件行銷新手也可以輕鬆找到優化行銷活動以獲得更好結果的最佳方法。 HubSpot 非常適合具有 CRM 功能的電子郵件行銷。 內建的 CRM 解決方案可以輕鬆追蹤銷售線索,甚至可以從其他工具升級到銷售和服務工具。 您可以在此處免費存取 HubSpot 的電子郵件行銷服務。 但是,您需要升級才能存取自動化和銷售追蹤等高級功能。 HubSpot 最便宜的套餐起價約為每月 50 美元,但您可以支付數千美元。 HubSpot 的電子郵件行銷解決方案是免費提供的,如果您是初學者並且只是想透過自動化工具弄清楚自己需要什麼,那麼這非常有用。 建立電子郵件時,您可以從許多預先設計且具有專業外觀的範本中進行選擇,也可以建立全新的範本。 工商登記 Brevo 會計服務 是一款直覺的電子郵件行銷工具,旨在幫助您與身在何處的客戶建立聯繫。 除了第7(4)(b) 設立公司 條中包含的要求外,《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對商家的聯絡方式提出了額外的資訊要求,特別是第5(1) 條(店內銷售)和第6 (1) 條(場外銷售及遠端銷售)。 (55) 如需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委員會關於消費者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理事會指令 93/13/EEC 的解釋和應用指南的通訊(COM(2019) 5325 最終版)。 根據《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或公佈的機票價格和運價必須附有相關條件。 在柏林航空案判決(405)中,法院也強調,《航空服務運營條例》第23 條第(1)款要求,線上預訂系統有義務在航空價格發生變化時向消費者表明應支付的最終價格。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格(含稅)以及所有附加費用(如適用),成本和其他費用一起。 台北會計事務所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適用於相關概念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資訊。 該零售商在其網站上提出了有關環境友好的各種一般聲明,例如有關其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聲明以及與某些產品系列相關的可持續發展標籤。 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貿易商必須確保產品主頁上的環境聲明與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相關,並與其他有關貿易商及其做法的更廣泛的聲明區分開來(316)。 零售商可以選擇在顯眼位置展示某些環境聲明(例如,在產品包裝的正面),並在不太顯眼的位置(例如,在產品包裝的背面)包含有關該聲明的附加資訊。 國家消費者保護部門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代表表示,根據案件情況,特別是文書的局限性,這可能會產生誤導(313)。 在Canal Digital Danmark一案中,法院認為,如果經營者以消費者必須支付月費和半年費的方式表明訂閱價格,則這種做法必須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特別突出,而半年費根本不顯示或僅以不太明顯的方式顯示,確實誘導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的否則(213)。 該指令並未包含有關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首先,第 6(2)(b) 條要求交易者遵守他們認為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商業通訊行為準則。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交易活動相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產品原產地或道德方面的資訊不得具有誤導性。 該條例第6條第(1)款的條件,例如,如果誤導性廣告針對歐盟消費者並損害了歐盟消費者的集體利益,則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根據該法令第 6 條第 four 會計服務 會計師 款的規定,法律選擇協議不得偏離適用的法律。 第 7(4)(c) 條要求貿易商在其購買邀請中註明完整(或最終)價格。 最終價格必須包括在要約發佈時不可避免且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金。 電子商務指令 (190)、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191) 和電子通訊指令 稅務申報 (192) 同樣對出於直接商業目的發送商業通訊和電子郵件提出了某些要求。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5) 條也對隱性行銷的一個特殊面向進行了規定。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以折扣價出售其組織的藝術展覽門票的市政府可被視為交易者。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2) 條也包含提高線上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eight 條第 登記公司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資訊是不夠的。 消費者還必須有機會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透過點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一次性付款的金額和任何後續定期付款的金額都必須清楚地傳達給消費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要求向最終用戶提供價格具競爭力的儀表,準確反映其實際能源消耗。 (197) 對一般消費者交易決策的影響由國家法院和當局評估。 會計 例如,在消費者普遍理解英語的成員國,即使它是外語,僅以英語提供某些資訊並不一定構成誤導性遺漏。 (93) 台北會計師 在凱克案的判決中,法院澄清了其先前的判例法,特別是 C-8/74。 國家當局對提供有關某些金融產品(即雷曼兄弟債券)固有風險的誤導性資訊的銀行提起法律訴訟(442)。 噹噹局考慮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時,他們考慮到該銀行透過出售這些債券的目標是不熟悉此類金融產品的普通經常帳戶持有人。 財務報表